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254号

王小玉与李东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玉,李东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254号

原告:王小玉,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亚,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玉与被告李东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兆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东亚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向原告退还1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6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东亚向原告退还1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6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6年7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63.97平方米,价格为65万元,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被告承诺将尽快将该套房屋解押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份,原告经中介了解,被告将该套房屋的贷款提前归还银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但被告以口头方式明确表示不再出卖该房屋,并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被告纠纷系因原告没有支付购房款,根本违约方在原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2、本案原告没有缴纳房款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原告、被告与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63.97平方米,成交价格为6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万元,被告同意定金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由正天公司保管;原告向正天公司支付佣金13000元及过户服务费1000元;如任何一方存在拒绝履行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等违约情形,违约方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交税当日原告将首付款26万元支付被告,向公积金申请贷款39万元然后过户,剩余房款由公积金于放贷之日放于被告账户。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1万元交于正天房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应是先进行网签,才能办理交税手续,被告称原告应先将首付款交纳至资金监管账户再进行网签、交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不与原告办理网签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根据被告的态度,表示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原告将定金交付给正天公司,原告应向正天公司索要已交纳的定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东亚返还定金1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东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小玉支付违约金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王小玉负担251元,由被告李东亚负担1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张振红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