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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826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乃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乃伍,黄世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乃伍被执行人黄世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乃伍、黄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381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陈乃伍、黄世海相当于价值22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徐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