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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799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玉芬、高海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玉芬,高海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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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玉芬,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高海升,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玉芬、高海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0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海升的���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