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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行初18号

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2行初18号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7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16层R2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何仕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启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婷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富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香

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

人民陪审员  马 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