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姗,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南站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君,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县林业局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委一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柳伟,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通化县科技局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山委十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姗与被执行人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伟应履行76000元的义务。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朱明姗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雷申请执行人史喆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肖锋的其他财产强制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