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717号
原告:叶建红,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开区祥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松华。
原告叶建红诉被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叶建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建红负担。
审判员 刘海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树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