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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717号

叶建红与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建红,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717号

原告:叶建红,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开区祥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松华。

原告叶建红诉被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叶建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建红负担。

审判员  刘海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树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