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余平,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观唐皕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原北京诚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钟璐莹。
原告余平诉被告北京观唐皕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唐皕榷公司)、罗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观唐皕榷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余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观唐皕榷公司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观唐皕榷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余平,申请执行人余平无异议,鉴此,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余平依据(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招林
审判员 陈丽萍
审判员 刘晓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