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英,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杰,中江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广福镇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695584012。
法定代表人:吴学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邓金英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金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金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金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金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 敏
审判员 罗德东
审判员 李玉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