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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特71号

卢来花、洪后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卢来花,洪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特71号

申请人:卢来花,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人:洪后清,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卢来花与洪后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6日经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洪后清尚欠卢来花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24日工资5313.2元,洪后清已于2017年7月6日先行支付2813.2元,尚余的2500元应于2017年8月15日结清;

二、双方协议签订后,卢来花承诺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就之间的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卢来花不得就本案纠纷再向洪后清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卢来花与洪后清于2017年7月6日经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