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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张义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海江、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娥,康海江,张延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娥,女,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系延安市安塞县农副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安塞县真武洞大沟渠。委托代理人闫海忠,男,汉族,1948年4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延安市安塞区统计局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安塞县真武洞大沟渠,系张义娥丈夫。被执行人康海江,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系延安市养护管理处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热电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延河,女,汉族,1956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系延安市环卫处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热电厂家属院。张义娥申请执行康海江、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宝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康海江、张延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海江、张延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义娥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7年7月7日被执行康海江将案件款2000元交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春杰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党秀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