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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351号

丁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5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某某出生年月民族汉族性别男职业务工公民身份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7]337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南岭三路西向东行驶至南岭三路无名路路口右转时,适遇王某某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沿无名路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刮致车辆损坏。丁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mg/100ml,系醉酒。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同雨

书 记 员  臧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