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民初1271号

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与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271号

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

法定代表人:傅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傅小华,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水南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

申请人:邓衍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

申请人:吴开亮,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与被告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79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