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271号
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
法定代表人:傅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傅小华,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水南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
申请人:邓衍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
申请人:吴开亮,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与被告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79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