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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31号

黄辉与吴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辉,吴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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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被执行人吴剑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吴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黄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剑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吴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剑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马迎国��判员彭万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