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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48号

文红成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红成,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48号原告文红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

原告文红成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6日,本院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文红成预交案件受理费5826元,但原告文红成在收到本院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通知书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文红成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佩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