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1404号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刁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04号

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站前街74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孝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刁宝军,现住镇赉县。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刁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春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