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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69号

黄标贤四会莎菲皮革有限公司与金进鞋业(东莞)有限公司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COH CHIANG PENG DOROTHY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标贤,四会沙菲皮革有限公司,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金进鞋业(香港)有限公司,COHCHIANGPENGDOROTHY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异69号异议人(案外人):黄标贤,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吴泽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会沙菲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为77096507-9。

法定代表人:MUHAMMADNASEEMSHAFI。

委托代理人:曹卓敏,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被执行人):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恩平市。组织机构代码为75649065-2。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被异议人(被执行人):金进鞋业(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211321/FLANDMARKNORTH39LUNGSUMAVESHEUNGSHUINT。董事:夏丽雄、夏丽娟。被异议人(被执行人):COHCHIANGPENGDOROTHY(中文名吴长平),女,新加坡共和国国籍,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新加坡共和国。以上三被异议人的

委托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四会沙菲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进恩平公司)、金进鞋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进香港公司)、吴长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黄标贤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2016)粤1972执5726号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公司变更为黄标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标贤称,(2016)粤1972执5726号案在执行过程中,四会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将其在该案中对被执行人吴长平、金进恩平公司、金进香港公司所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了给异议人黄标贤,并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将本次债权转让通知了上述被执行人,现异议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将(2016)粤1972执572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四会公司变更为黄标贤。被异议人四会公司、金进恩平公司、金进香港公司、吴长平均对异议人的请求、证据予以确认。四会公司称其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且没有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四会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进恩平公司、金进香港公司、吴长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黄标贤向本院申请将(2016)粤1972执5726号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公司变更为黄标贤。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四会公司与黄标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四会公司将其与金进恩平公司、金进香港公司、吴长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6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标贤,案号为(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35号,(2015)东中法民四终字第47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案号为(2016)粤1972执5726号。2017年3月24日,黄标贤转账给四会公司63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4日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了三被异议人,三被异议人确认收到该通知。以上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账回单及收据、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告知书、文件移交清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四会公司将(2016)粤1972执5726号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黄标贤,四会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异议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黄标贤为(2016)粤1972执57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四会莎菲皮革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黄标贤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审 判 长  曾 旭

审 判 员  杨尚策

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方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