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女,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力铭,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李俊杰与付力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付力铭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俊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由付力铭归还李俊杰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力铭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杰2000元,直至执行款给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执20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