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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督21号

郭光清与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郭光清,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402民督21号

申请人:郭光清。

委托代理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丹,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聪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光清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光清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2016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付职工工资结算单》确认:截止2016年9月止,实际拖欠申请人工资5267.92元。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至今。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267.9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光清工资5267.92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宋文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枳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