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248号
原告:涂标儒,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涂建儒,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涂标儒与被告涂建儒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涂标儒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涂标儒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标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涂标儒负担。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永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