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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248号

涂标儒与涂建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涂标儒,涂建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248号

原告:涂标儒,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涂建儒,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涂标儒与被告涂建儒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涂标儒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涂标儒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标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涂标儒负担。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永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