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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852号

郑太山与朱敬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郑太山,朱敬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52号

原告:郑太山,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朱敬彪,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郑太山与被告朱敬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太山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