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52号
原告:郑太山,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朱敬彪,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郑太山与被告朱敬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太山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