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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091号

周云辉、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云辉,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91号

申请人:周云辉,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左文,男,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周云辉与被申请人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云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文的银行存款6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周云辉自愿以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HDAFB6XXX6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文的银行存款61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云辉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HDAFB6XXX267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