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91号
申请人:周云辉,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左文,男,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周云辉与被申请人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云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文的银行存款6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周云辉自愿以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HDAFB6XXX6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文的银行存款61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云辉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HDAFB6XXX267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