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志同,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5]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分别为:
一、责令苏志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计面积669.23平方米。
二、限苏志同在三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669.23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依法并处罚款,计人民币46846.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文土资罚[2015]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6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苏志同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2017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162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苏志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文土资罚[2015]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1、责令苏志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计面积669.23平方米。2、限苏志同在三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669.23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文土资罚[2015]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依法并处罚款,计人民币46846.00元。)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勇
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
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怡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