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951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泰和花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胡艳,女,50岁,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立案。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