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80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组*号。
被告: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范某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文彪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贤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