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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980号

曹某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联盟村X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曹某,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80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组*号。

被告: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范某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X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文彪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贤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