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446号本院在执行肖永生与吕仲金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吕仲金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吕仲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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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生与吕仲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446号本院在执行肖永生与吕仲金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吕仲金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吕仲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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