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796号
申请人:山东邦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解放中路爱家豪庭南门B2-3。
法定代表人:田洪伟,董事长。担保人: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春藤路南侧(山东滕远电力有限公司七楼)。
法定代表人:龚亚军。
被
申请人:程洪军,男,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王梅,女,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夫银,男,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邦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洪军、王梅、王夫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洪军、王梅、王夫银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青啤大道东路123号香江名邸1号楼103铺房产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邦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程洪军、王梅、王夫银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青啤大道东路123号香江名邸1号楼103铺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邦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