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93号
申请人:冉俊峰,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
申请人:冉艳丽,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万州区。
被
申请人:XX清,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万州区。
申请人冉俊峰与被申请人冉艳丽、XX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熊关所有的车辆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合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