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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93号

冉俊峰与XX清冉艳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俊峰,冉艳丽,XX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93号

申请人:冉俊峰,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

申请人:冉艳丽,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万州区。

被

申请人:XX清,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万州区。

申请人冉俊峰与被申请人冉艳丽、XX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熊关所有的车辆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合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