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刑初40号被告人刘东平受贿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刘士勇
人民陪审员 崔凤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