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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刑初40号

刘东平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刑初40号被告人刘东平受贿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鲁14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刘士勇

人民陪审员  崔凤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