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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33号

代伯寿与曾廷元、阴薄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伯寿,曾廷元,阴薄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代伯寿,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曾廷元,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阴薄云,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代伯寿与曾廷元、阴薄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23963.00元。2、执行费259.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阴薄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岩坎燕

审判员  钱晨业

审判员  龙强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