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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2号

王国平与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平,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2号

原告:王国平,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木兰,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体育场游泳跳水馆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游泳馆跳水馆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轩,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庆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圣楠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