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2号
原告:王国平,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木兰,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体育场游泳跳水馆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游泳馆跳水馆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轩,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天津力奥格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庆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圣楠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