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30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农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8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判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