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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66号

翁某1、王某等与陈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翁某1,王某,陈某,翁某2,翁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266号

原告:翁某1,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王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以上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白,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某,女,194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翁某2,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翁某3,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翁某1、王某与被告陈某、翁某2、翁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1、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林白、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2、翁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某1、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继承翁依水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产权份额;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翁依水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翁某1、翁某3和翁某2的父母。讼争房产系被继承人翁依水名下的原“福州市台江区曙光里103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原房屋于2009年5月拆迁,后安置于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港路121号红星苑,2016年11月23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翁依水。翁依水生前与陈幼俤与原告一家共同生活,由原告二人照顾老人起居。翁依水于2014年患病住院,2014年6月21日与陈某在亲友见证下共同立下遗嘱,载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由长子翁某1及长媳王某继承。2014年7月26日,被继承人翁依水因病去世。2016年11月23日,讼争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陈某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被继承人翁依水确于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由原告继承。翁某2、翁某3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翁依水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即翁某1、翁某2、翁某3。翁依水父母已先于其去世。讼争房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由原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曙光里103号拆迁安置取得,为翁依水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6月21日,翁依水立下代书遗嘱,载明:“我夫妻现随长子长媳一家共同生活,起居等由他们照顾、尽孝,因此在我夫妻百年(过世)后,现所居福州市台江区,由长子翁某1及长媳王某继承”,遗嘱由李某执笔、见证人唐某、兰某、郑某、李某、等人在遗嘱中签字。讼争房屋于2016年11月23日办理产权登记。后翁依水于2014年7月26日病故。现原告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属被继承人翁依水与陈某夫妻共同所有,故讼争房屋中属被继承人翁依水所有的50%产权份额为翁依水的遗产。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有见证人的签名及现场录像证实,被告翁某2、翁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定讼争房屋中属于翁依水遗产的部分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翁某1、王某共同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福州市台江区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翁依水所有的50%产权份额由翁某1、王某继承取得。陈某、翁某2、翁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翁某1、王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0082元,由原告翁某1、王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