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46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杨国富。被告沈阳苍庆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三楼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杨国富、沈阳苍庆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斌承担。
审判员 耿立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