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99号
原告:王玉春,现住镇赉县。
被告:金永生,成年人。
被告:韩彩云其木格,成年人。
被告:王六宝,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春诉被告金永生、韩彩云其木格、王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春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春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梅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