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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99号

王玉春与金永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春,金永生,韩彩云其木格,王六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99号

原告:王玉春,现住镇赉县。

被告:金永生,成年人。

被告:韩彩云其木格,成年人。

被告:王六宝,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春诉被告金永生、韩彩云其木格、王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春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春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梅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