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某自愿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其撤回起诉和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合计245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含江
审 判 员 王宏玖
审 判 员 童晓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操 尚
书 记 员 殷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