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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787号

姚某与郑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某,郑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787号

原告:姚某,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不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郑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学刚

审 判 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