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787号
原告:姚某,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不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郑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学刚
审 判 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