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0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马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情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