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1451号之一

洪阵领与孙兴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阵领,孙兴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洪阵领,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孙兴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洪阵领与被告孙兴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68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阵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林杰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