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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54号

孙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综合分析本案判决的实际情况,从便于执行又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出发,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对案件作了变通性的执行处理,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金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