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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845号

王陈铭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陈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845号

原告:王陈铭,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冯援。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治廷,陈湘,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陈铭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陈铭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陈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王陈铭承担。

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