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1332号
原告(案外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综幢1单元4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学霖、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阳端,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涛,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璐及第三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乙鲜
审判员 宋 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