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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822号

于文会与闻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文会,闻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会。被执行人闻福军。申请执行人于文会与被执行人闻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王显新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