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01X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5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鄢正雄,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5825-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2015)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毅民
审判员 申仲元
审判员 邵凤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