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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1347号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于大伟、于家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大伟,于家风,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1347号

原告(案外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综幢1单元4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于大伟,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于家风,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阳端,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涛,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大伟、于家风及第三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乙鲜

审判员 宋 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