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静。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段小银、王富农、王静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静。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