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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115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卡芙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卡芙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11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芙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继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志,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芙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