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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37号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海泉、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337号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炎,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系新桥任屋信用社主任,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黎海泉,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徐英,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黎五福寿,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付逸华,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梁建平,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炎与被告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黎海泉、徐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止的利息9,699.44元;并支付2017年7月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至还清本金时止;2、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黎海泉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普惠连贷通-无还本续贷”壹拾伍万元整,2016年7月19日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借款人黎海泉及保证人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式五份,约定借款150,000元,借期一年。同日,黎海泉的妻子徐英也出具书面声明书,承诺和借款人一起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该借款资金150,000元当日通过转账直接转入借款人黎海泉账户。借款后,黎海泉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后经多次催收,黎海泉、徐英不履行还款义务,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也不履行连带偿还借款的义务,现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黎海泉、徐英、付逸华对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和事实理由无异议。黎五福寿辩称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的字是其所签,但没有看相关的借款材料,认为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梁建平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9日,黎海泉以种植经营为由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普惠连贷通-无还本续贷”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9日起到2017年7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9.410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利息;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10日以上,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同日,黎海泉的妻子徐英出具声明书表示愿意和借款人黎海泉一起负责清偿本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对上述借款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黎海泉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黎五福寿替黎海泉支付了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利息。此后未再付息。上述事实有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账户交易明细表、徐英的声明书、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五张、黎海泉和徐英的结婚证复印件及黄小炎、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海泉、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间的借款及保证的事实清楚,行为合法有效,黎海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要求黎海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的部分,本院予以保护,故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黎海泉的妻子徐英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声明愿意和借款人黎海泉一起负责清偿本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故对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徐英共同偿还该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对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黎五福寿辩称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没有看借款合同,认为不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其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梁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黎海泉、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止的利息9,699.44元。

二、黎海泉、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7年7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56元,减半收取1,893.28元,由黎海泉、徐英、黎五福寿、付逸华、梁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连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