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965号
原告:孔凡轩,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花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日照万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257号兴业财富广场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99663858C。
法定代表人:沈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生,男,1977年6月1日出生,系日照万泰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257号兴业财富广场B座6楼。
原告孔凡轩与被告日照万泰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兰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