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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复65号

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许锁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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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65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10层1021。

法定代表人:郑新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保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许锁红,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复议申请人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2016)京0101执异2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城法院在执行许锁红申请执行富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富申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6)京010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我公司扣除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0965.9元后,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给付许锁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和未休年休假工资76993.15元。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我公司送达了(2016)京0101执474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按判决主文缴纳全额款项和执行费。我公司将余款及执行费缴纳后,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又要求我公司缴纳许锁红的代扣税款。我公司认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院执行行为有误,应予撤销。东城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所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成立,须��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中,东城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东城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富申公司的异议请求。富申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回避了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的核心问题;

二、东城法院的执行行为额外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风险,且东城法院在税款缴纳方面针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采取双重标准;

三、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司法判决和国家税收法律之间的矛盾,该矛盾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协调解决,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申请人的主动履行行为无任何瑕疵,属于严格依法行事和正确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综上,富申公司认为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给付义务,其履行义务时依法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2016)京0101执异254号执行裁定,并裁定分别由许锁红和东城法院向富申公司发还多缴纳的执行案款和执行费共计21207.39元。经审查查明,富申公司与许锁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一、原告富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锁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元九角;

二、原告富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锁红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七万六千四百一十二元三角五分;

三、原告富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锁红二○一五年四天未休年休假工��二千七百一十八元八角”。富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03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2016年8月4日富申公司向东城法院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2016)京0101民初7714号和(2016)京02民终6033号案执行案款76993.15元。许锁红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法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后富申公司依据东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将剩余案款20966.9元和执行费241.49元通过汇款的方式交到东城法院。执行案款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许锁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生效判决已确定被执行人富申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数额,现富申公司以其应履行许锁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为由,对东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实质上是认为生效判决确认款项系税前数额��故代扣代缴的税款在判决金额中应予扣除,此异议属于对生效判决内容的异议,不应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富申公司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东城法院执行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执异25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连 强

审判员 姜高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申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