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464号
原告:林某,女,1979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吴某,男,1973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米世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宁冬丽 搜索“”